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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用途规定(物业管理用房设置说明)

发布时间:2024-03-31 0:45:53

  1. 物业用房的用途范围
  2. 物业用房的用途有哪条法规规定
  3. 社区用房的用途范围

一、物业用房的用途范围

该物业用房的用途范围包括如下:

1、物业服务企业日常办公:物业用房是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办公的重要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等。

2、接待:物业用房设有接待区,用于接待业主、访客以及其他人员的咨询、报修等。

3、会议:物业用房还设有会议厅,供物业服务企业召开例会、临时会议以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等。

4、储存物资:物业用房通常会设有仓库或货架等设施,用于储存各种物资,如保洁用品、维修工具等。

5、员工住宿:一些大型物业项目可能要求员工在现场住宿,这时物业用房就会提供员工宿舍。

6、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物业用房还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场所,用于进行议事活动和决策。

二、物业用房的用途有哪条法规规定

法律分析:物业用房的用途在《 物业管理条例》中有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需要经业主大会同意,因为物业用房得到的收益也需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除此剩下的的部分也需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社区用房的用途范围

社区用房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要搞清楚社区用房的权属性质。“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中也是相同的规定。

如果把社区用房归入“其他公共场所”,那肯定属于业主共有。

国家规定,按照0.2-0.3%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包含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的办公用房,以及社区警务室、阅览室、娱乐室、健身房、卫生服务机构等场所。

1、项目建设规模达到2万至3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设总面积2.5‰的比例预留。

2、项建设规模达到3.1万至5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设总面积2‰的比例预留。

3、项目建设规模达到5.1至1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设总面积1.8‰的比例预留。

4、项目建设规模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设总面积1.5‰的比例预留。

《物权法》只原则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并且产权归广大业主所有,没有规定具体多少面积。《物权法》是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规范行为准则,不可能非常具体,通过这个法律,能够产生具体可有操作性的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我国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具体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厅、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扩展资料:

社区公共用房相关政策:

(1)今后,发展改革部门将把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要将社区公共用房作为必须配套的项目,列入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项目备案、审批、核准内容。

(2)社区有维护社区公共用房合法权益的权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将其出租、出卖或收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改变用途的,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请地区民政部门批准。地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公共用房的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如发现被损害现象,有权责令其停止损害。

参考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